提供google追蹤用 不影響功能
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logo
  現在線上人數:287 人 ::: 回首頁  關於勞保局  網站導覽  ENGLISH  兒童網  PDA    
分眾導覽雇主一般勞工失業勞工職災勞工中高齡勞工外籍勞工職業工會及漁會農民一般民眾
形象橫幅
::: 首頁 » 最新消息 » 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假日,可於假日次日檢附到(離)職證明申報加(退)保
字級設定 小 中 大 轉寄好友 友善列印
 
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假日,可於假日次日檢附到(離)職證明申報加(退)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本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表郵寄或派員送交本局之當日零時起算;又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指在職最後一日),填具退保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於退保表郵寄或派員送交本局之當日24時停止(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規定,投保單位所屬勞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日到(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申報加(退)保,並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其到(離)職之當日生效。
 
  99年2月13日至99年2月21日為春節假期,投保單位如有員工於春節假期期間到(離)職,仍可利用本局網路申辦作業系統於到(離)職當日申報加(退)保。但如因行政人員未上班或尚未申請成為網路申辦單位,無法於當天利用網路申報加(退)保,請於99年2月22日填具加(退)保表,並提具到職(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到職(離)職之當日起算。
返回上一頁 到文章開頭
更新日期 : 2010-03-30  |  瀏覽次數 : 7493 加入我的記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