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施行後,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失蹤都可申請失蹤給付,不限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蹤給付」。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於漁業、航海、航空或坑內作業中 ,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其受益人得申請失蹤津貼。按其失蹤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每滿3個月於期末給付1次,至被保險人生還之前1日或失蹤滿1年之前1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1日止。受領失蹤津貼之順序如下: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前述之孫子女兄弟、姊妹,以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者為限,否則不得請領失蹤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