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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被保險人或老農津貼申領者,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實施後申領勞保老年給付,得否請領老農津貼疑義

標題:農保被保險人或老農津貼申領者,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實施後申領勞保老年給付,得否請領老農津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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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津貼之開辦係鑒於軍、公教及勞職者,參加軍、公教或勞保均享有老年給付之保障,而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沒有老年給付項目,政府為照顧農民晚年生活,增進農民福祉,特於84年5月31日制定公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發放老農津貼,並明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申領老農津貼。嗣後,考量部分農民早期領取微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無法申領老農津貼之問題,以及將老年漁民亦納入照顧範圍,乃於87年11月11日修正放寬將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老年農(漁)民,於本條例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準此,對於老年農民於本條例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以前已加入農保且農保年資未中斷,嗣後無農保、勞保重複,致農保須退保之情形者,雖有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事實,仍得申領老農津貼;已申領老農津貼者,得繼續發給老農津貼。老年農民於本條例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後加入農保,並依法申領老農津貼者,嗣於98年1月1日以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應依本條例第4條第4項之規定,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當月起,停止發給老農津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月15日農輔字第09701686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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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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