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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被保險人於95年6月14日前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否追溯適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15日勞保3字第0950029626號令釋得選擇「繼續參加農保並僅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依據內政部98年5月4日台內社字第0980075161號函釋略以, 於98年2月17日函請勞委會惠允得追溯適用,惟勞委會於98年4月3日函復不同意追溯適用,內政部95年8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50128874號函釋予以作廢,並請本局依勞委會95年6月15日勞保3字第0950029626號令釋及98年4月3日勞保3字第0980066722號函規定辦理。
據此,農保被保險人於95年6月15日以後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方能選擇「參加勞保退農保」或「繼續參加農保並僅參加勞保職災保險」,如非於95年6月15日以後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則無該令釋之適用。
上一則98年4月份本局核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22件, 墊償人數121人,墊償金額1,252萬4,209元。 下一則98年5月1日起,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
最後更新日期: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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