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第7條、第10條、第12條,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9年7月15日以勞保3字第099014029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可至本網站首頁「勞工保險」業務之「法令規章/承保法規」中,查詢參閱修正後之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