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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期間,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勞動部106年6月14日勞動保2字第1060140277號函示,依醫療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略以,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10張以下產科病床,俾其依照顧孕婦或分娩產婦等醫療業務需求,留置住院進行必要之照護,爰有關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醫療行為之適法性並無疑義。是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普通事故傷病給付,以提供懷孕婦女合理生育風險保障。

上一則106年7月無「年滿64歲4個月農保被保險人清查名冊」之農會名單。 下一則勞保局新任局長石發基於106年7月16日到任
最後更新日期: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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