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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漁會應依規定檢送「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至勞保局備查

  1. 職業工會、漁會應於106年8月31日前檢送106年6月份「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以下簡稱收繳明細表)至勞保局備查。
  2. 105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之職業工會,應按月檢送收繳明細表影本至勞保局備查,106年8月31日前檢送106年6月份、106年9月30日前檢送106年7月份,…以此類推。
  3. 如有預收勞保費,但未設立勞保專戶之職業工會,應一併檢送勞保專戶存摺影本(含封面影本及最近3個月收支明細)。
  4. 依照「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8點規定,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於每年2月底及8月底前,將上年度12月份及當年度6月份之收繳明細表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1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職業工會及漁會已預收勞保費,而未依規定設立勞保費之專戶,或未依規定檢送「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停止撥付。於當年年底前仍未改正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予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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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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