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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審查107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之審核基準。

主旨: 公告本局審查107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7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下,均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依據: 國民年金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3條第2款。
說明: 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5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需至12月底方可彙整完整之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107年度之資格審核,不宜以尚未完整之106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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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12月11日保國三字第10660635271號公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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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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