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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標售報廢財物乙批(第2次)

一、案號:107116000539
二、標案名稱:公開標售報廢財物乙批(第2次)。
三、本案參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之規定。
四、上級機關名稱:勞動部。
五、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3點: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之規定辦理。
六、標售底價金額:本標案標售底價金額為新台幣9,500元整。投標廠商標價低於標售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比)加價。
七、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
(一)廠商資格: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經營與本案相關業務廠商。
(二)廠商應備文件:(如廠商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得免繳驗該項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自然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領取招標文件時間、方式及地點: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案公告之日起至107年4月24日止於本局在辦公時間(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內向秘書室總務科程先生洽詢安排查看標售標的物(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11樓總務科,電話:02-23961266轉2009或02-23410729)並領取投標須知、標單、標封等;或由本局全球資訊網招標資訊下載(網址:http ://www.bli.gov.tw)並將列印之標封黏貼於自備A4信封上,且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
九、押標金:
(一)金額:新台幣1,000元整。
(二)應由廠商(或自然人)以現金或郵政匯票方式繳交。
(三)繳納期限:以現金方式繳交者,應於截標前向本局11樓總務科出納人員繳交,以郵政匯票繳交者以本局為受款人(抬頭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裝入書明「標封」之封套內。
(四)押標金之退還:
 1.未得標廠商(或自然人)所交之押標金,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廠商印章及收據聯至本局總務科出納人員處領回。
 2.得標廠商(或自然人)所繳交押標金,得轉作標價款。
(五)得標者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日翌日起5日內至本局11樓總務科出納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押標金可抵繳價款)。
十、投標證件、標單之寄填及有關規定:
(一)本案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標封分別放入投標廠商資格文件、標單及分項報價明細表後裝封。
(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請使用中文(正體字),份數1式1份。
(三)「標封」應於107年4月24日下午5時30分前,由投標廠商寄達「臺北南海郵局第177號信箱」,或由專人於上述時間前送達本局11樓總務科。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寄達時間或送達時間,逾期本局不予受理;如因遞送錯誤、遺失、延誤或信封破損等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本局不負任何責任。凡經遞出之標封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補充、作廢或退還。
(四)投標廠商應依據本投標須知第七點「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規定將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影印本各1份,連同押標金收據或郵政匯票裝入書明「標封」之封套內。
(五)投標廠商請用本局所提供之「標單」及「分項報價明細表」,依式填明含稅總價(不得使用鉛筆填寫)後,裝入書名「標封」封套內。標單內填寫資料如有更正,應於更正處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
(六)上網領標廠商,請將下載之「標封」於封口後,請填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標案名稱。
(七)本標案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八)截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本局所在地因故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上班日同一時間為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
十一、投標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投標之標為不合格標,但得退還已繳押標金:
(一)「標封」未登載廠商名稱、地址、標案名稱者。
(二)「標封」內未附標單及分項報價明細表。
(三)投標廠商未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全部應備文件或經審查不合格者。
(四)標封或標價另附條件者。
(五)標單所列採購標的名稱不符者。
(六)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標單或塗改後未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字跡模糊不能辨認者。
(七)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證)照不符者。
(八)未依本須知規定繳交押標金者。
(九)投標廠商對同案投有效標2封以上者。
(十)受停業處分或被停止投標權尚未屆滿或撤銷者。
十二、開標時間、地點及有關規定:
(一)開標時間:107年4月25日上午10時。
(二)開標地點: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本局1樓開標室。
(三)投標廠商於開標時請派代表在場,以備現場說明、比加價等,如未派代表到場視同放棄,人數以2人為限。
(四)本案開標採不分段開標,開標作業先進行廠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價格比加價及後續作業。
十三、決標事項:本案採非複數決標,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
(一)決標原則:高於標售底價之最高標者得標。
(二)開標結果,如在標售底價以上最高標價有2家以上相同時,依下列情形分別辦理:
1.若比加價格次數未達3次,由該等標價相同之廠商再行比加價格1次,若標價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2.若比加價格次數已達3次者,則逕行抽籤決定之。
(三)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
十四、得標者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日翌日起5日內至本局11樓總務科出納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押標金可抵繳價款)。
十五、得標廠商繳清全部價款後,立即由本局按現狀辦理點交,並應於點交翌日起7個日曆天內將標的物載運完竣;如逾期未處理完竣由本局逕行處理,廠商不得異議及求償。
十六、得標廠商取得本局報廢之財物,其處理後之廢棄物應依環保署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如未依規定處理,致本局蒙受損害時,得標廠商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十七、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決標金額。
(七)押標金轉作決標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十八、本案招標文件包含以下文件:
(一)投標須知
(二)公開標售報廢財物清單
(三)標單及公開標售報廢財物分項報價明細表
(四)授權書
(五)標封

最後更新日期: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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