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


  1.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所定之農業用地。
  2. 其他依法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土地:
    係指稅捐機關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之「財產別」登錄為「田賦」之土地。
注意:如有應屬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土地,而未於財稅資料系統登錄者,經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後得補登或改課田賦者,可另檢附稅捐機關出具徵收田賦之相關證明文件(改核公文、更新後之最新財產查詢清單)送勞保局申請重新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