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
-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所定之農業用地。
- (1)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係指「土地登記謄本」上之「使用地類別」登載為農牧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暫未編定之土地。
- (2)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係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使用分區」登載為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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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土地:
係指稅捐機關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之「財產別」登錄為「田賦」之土地。
注意:如有應屬徵收田賦或免徵田賦之土地,而未於財稅資料系統登錄者,經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後得補登或改課田賦者,可另檢附稅捐機關出具徵收田賦之相關證明文件(改核公文、更新後之最新財產查詢清單)送勞保局申請重新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