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自治療當日起即可請領!

       為提供災區勞工及時經濟照顧,災害防救法針對天然災害發生時已參加勞工保險者,於「災區」因天然災害導致傷病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即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
      勞保局表示,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係自不能工作治療之日起即可請領,而且無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有「門診治療」即可請領,給付期限最長可請領6個月,有別於勞工保險傷病給付須自不能工作或住院之第4日起核發。如勞工領滿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上限6個月後尚未痊癒,仍符合勞保傷病給付之請領要件,可再申請勞保傷病給付,且上開給付不併入勞保傷病給付之請領期限。至於有關「災區」之範圍係依行政院公告為準。
        107年2月6日花蓮地震,業經行政院公告災區,包括花蓮市、新城鄉及吉安鄉等,被保險人如於上述災區,因地震致傷病不能工作,且未取得原有薪資,請填寫「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傷病診斷書,於信封上註明「花蓮震災申請案件」由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勞保局。申請書可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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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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