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4月1日起適用之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計算基礎
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自101年3月起開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有關勞工月退休金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至少每3年須檢討一次。第2次月退休金計算基礎之檢討業經勞動部核定,並自107年4月1日開始適用,其內容如下:
一、年金生命表
採用內政部公告105年之全國簡易生命表(單一年齡組、全體)為準。
二、平均餘命
採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年齡,依前開生命表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計算,並計算至整數,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三、利率
依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之新制勞工退休金全年平均保證收益率前3年(即104年至106年)之平均數為準,即1.1843%。
新核定之月退休金計算基礎,自107年4月1日起適用首次核發月退休金案件。至前已核發之月退休金續發案件,於107年5月辦理續發同年4月至6月份退休金作業時,將以月退休金專戶內剩餘金額,依新適用之利率重新核算嗣後發給之月退休金額,並於核發後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