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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應以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應以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投保單位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經勞保局審查符合給付規定者,自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並於次月底入帳。舉例說明如下:
如被保險人於6月15日離職退保,其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資格,離職退保後6月或7月送件申請勞保老年年金者,本局以申請月計算增給或減給年金給付比例後,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並於次月底入帳。
如被保險人於6月30日離職退保,其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即7月1日)始具備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資格,因此6月30日當日送件申請勞保老年年金者,與7月送件申請者相同,本局以7月計算增給或減給年金給付比例後,自7月起按月發給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並於次月底入帳。
 

上一則101年6月20日台中市辦事處因泰利颱風來襲暫停辦理「新投保單位勞保經辦人及新承辦人業務講習會」,將改於101年6月27日辦理,歡迎前往報名。 下一則101年6/20(三)新竹縣、南投、台中及高雄市第二辦事處暫停辦理「業務研討會」及「新投保單位勞保經辦人及新承辦人業務講習會」。
最後更新日期:201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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