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者,應以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投保單位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經勞保局審查符合給付規定者,自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按月發給,並於次月底入帳。舉例說明如下:
如被保險人於6月15日離職退保,其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資格,離職退保後6月或7月送件申請勞保老年年金者,本局以申請月計算增給或減給年金給付比例後,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並於次月底入帳。
如被保險人於6月30日離職退保,其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即7月1日)始具備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資格,因此6月30日當日送件申請勞保老年年金者,與7月送件申請者相同,本局以7月計算增給或減給年金給付比例後,自7月起按月發給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並於次月底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