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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低於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者,自96年10月1日起予以逕行調整

    投保薪資是各項給付金額的計算依據,攸關被保險人的給付權益,為保障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時能獲得應有的保險給付,以保障其經濟安全,並減少爭議事件發生,本局已就中央健康保險局運用相關薪資所得資料查核比對後逕行調高之健保投保金額,與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投保薪資進行查核比對,凡投保單位(不含職業工會及漁會)勞保、就保投保薪資低於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者,按96年7月份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自96年10月1日起予以逕行調整提高,保險費自是日起按調整後投保薪資計收。
    本局已於96年9月底陸續發函通知各投保單位(不含職業工會及漁會),並隨函檢附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之被保險人名冊,投保單位如核對逕行調整後之勞保、就保投保薪資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不符者,應於文到30日內,檢具該等人員健保投保金額資料佐證(如:健保保險費計費明細資料),註明單位保險證號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寄送本局辦理更正。
    另外,所列被保險人投保薪資調整生效前,投保單位已自行申報退保者,本局將就逕行調整部分逕予刪除。又投保單位已自行申報調整投保薪資者,將以投保單位申報金額為準,不另行通知,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卡請自行填註調整後之投保薪資金額。另請詳細核對96年10月份保險費繳款單之「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將於11月下旬寄發),並儘早於保險費繳款期限前反映不符事項。
    在此特別呼籲,各投保單位務必覈實申報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以免因違反規定受到罰鍰處罰及負賠償責任,同時提醒所有被保險人為確保自身保險給付應有權益,應共同監督投保單位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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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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