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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簡介

政府自88年1月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之規定,訂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經88年8月1日、90年1月1日兩次法規修正後,使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之制度內容與相關規定更趨周延。

90年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為建構完善之就業安全體制,研擬就業保險法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1年5月15日總統公布,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就業保險法施行之目的,在提供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提供失業給付外,對於積極提早就業者給予再就業獎助,另對於接受職業訓練期間之失業勞工,並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健保費補助等保障,以安定其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其儘速再就業。又為擴大保障失業勞工家庭之就醫權益,96年1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就業保險法增列補助失業被保險人眷屬全民健保費,並於96年1月29日總統令公布,同年1月31日施行。

後就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8年3月31日再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98年4月22日總統令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5月1日施行。此次修法重點除提高加保年齡至65歲及擴大本國人之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經獲准居留依法在臺工作者,納為就保保障對象外,另新增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最高可領6個月,父母得分別請領(111年1月18修正,刪除父母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又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失業者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9個月;及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111年1月18修正,新增父母為扶養無工作收入眷屬之對象),每一人可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10%,最多加計20%,故給付或津貼標準最高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最後更新日期: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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