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簡介
國家為改良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農民之政策,考量農民所參加之農民健康保險欠缺老年給付,亦無退休金制度,農民老年生活保障尚有不足,爰參考勞工退休金等相關制度,訂定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以下簡稱農退條例),設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以供農民未來退休養老使用。將來老農津貼及農民退休儲金即共同構成老年農民經濟安全保障制度,保障老年農民能與其他行業退休人員一樣享有適當之生活水準。
農退條例於109年6月10日總統令公布,並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施行後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且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採自願方式向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農退條例110年12月22日增訂第3條之1,放寬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並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之1規定參加農保的被保險人,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並自111年1月25日施行。
又為提升農民退休儲金參與意願,鼓勵農民自我儲蓄養老,並考量職域間退休保障水準之衡平性,及減輕農民負擔,115年2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農退條例,於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農民與政府由原負擔相同金額,調整為農民負擔40%:政府負擔60%,並追溯自115年1月1日施行;另放寬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且無雇主依法為其提撥職業退休金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使其能穩定安心從農,並自115年8月1日施行。
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的金額存入農民的個人退休儲金專戶,運用之收益每年分配至個人專戶,並有保證收益之保障,農民年滿65歲得按月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