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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簡介

壹、農民健康保險簡介

為增進農民福利,維護農民健康,根據行政院指示,參照開辦勞工保險前例,以行政命令訂頒「台灣省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試辦要點」,自民國(以下同)74年10月25日起試辦農民健康保險,由台灣省政府選定組織健全,財務結構良好,人員配置適當及其轄區醫療資源充足的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以依農會法第12條規定入會的會員為限,不包括贊助會員,被保險人初次投保無最高年齡限制。

對於試辦地區的農民提供了生活保障和醫療照顧,因此廣受農民的歡迎與接納,未參加試辦地區則咸盼早日實施,經奉行政院核定自76年10月25日起第2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擴大投保地區,對初次投保之農民年齡,規定不得超過70歲,但原已加保者不在此限。台北巿、高雄巿及福建省的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區,奉行政院於76年10月25日核准,比照台灣省第2期試辦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要點之規定,參加試辦農民健康保險。台灣省政府為貫徹照顧農民之政策目標,復報奉行政院核准,自77年10月25日起全面試辦農民健康保險並取消初次投保不得超過70歲之限制,所有農民乃同蒙其惠。

農民健康保險第1期試辦期間(74年10月25日至76年10月24日)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月投保金額5%~7%,鑑於農民健康保險係屬試辦性質,衡酌農民的負擔能力,保險費率乃從低訂定為5.8%,農民負擔極低。農民健康保險第2期試辦及全面試辦期間(76年10月25日至78年6月30日)保險費率調整為6.5%至8.5%,實施之保險費率訂為6.8%。

農民健康保險試辦期間(74年10月25日至78年6月30日)保險費由政府負擔50%,被保險人負擔40%,投保農會負擔10%,保險給付項目為疾病、傷害、生育及喪葬補助費,疾病、傷害包括門診、住院之醫療給付,生育給付本人及配偶分娩均按月投保金額給予2個月之現金給付,喪葬補助按月投保金額給付5個月。

嗣中央根據此項試辦成效,以農民健康保險涉及農民權利和義務,亟宜立法以落實制度,於是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78年7月1日開始施行,本條例為使保險範圍普及,除農會法第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外,將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分為自耕農、佃農、雇農及自耕農、佃農之配偶4種納為投保對象。

條例中將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率訂為月投保金額6%至8%,核定實施為6.8%,月投保金額依勞工保險前1年度實際投保薪資之加權平均金額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核定實施之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保險費的分擔比例為政府補助70%,被保險人負擔30%,其中政府補助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直轄巿負擔30%,省負擔20%,縣(巿)負擔10%。精省後政府補助之保險費改為,在直轄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直轄市負擔3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60%,縣(市)負擔10%。

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傷害、疾病、生育、殘廢及死亡5種,分別給與「醫療給付與現金給付」前者包括傷害給付與疾病給付,後者包括生育、殘廢及喪葬津貼,其中現金給付較試辦期間增列了殘廢給付項目(99年1月29日後改為身心障礙給付),且喪葬津貼由5個月提高為15個月。

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醫療給付移撥「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農保保險費率改為2.55%。至85年5月30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審辦法)修正發布,刪除配偶資格,90年1月20日農會法修正公布,刪除會員雇農之資格,同年5月9日農審辦法第2條修正發布,刪除非會員雇農資格,在修正前已以雇農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仍得繼續加保,但修正後不得新申請為農會雇農會員或非會員雇農參加農保。92年6月12日上開辦法增訂以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者須符合「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之條件。嗣於同年12月17日再針對「以非會員資格加保中且已年滿65歲、加保滿8年者」增訂其續保可不受同戶、面積限制及使用地類別之放寬規定。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保險開辦,為使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之農保被保險人得選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乃於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但書。另為回應部分農民在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以補貼家用,同時新增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再參加勞保且符合「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者,得繼續參加農保。99年1月21日農審辦法再配合增訂,以非會員資格加保中並僅領取97年11月28日修正生效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期間之勞保老年給付者,得繼續加農保,俾充分保障農暇打工農民之權益。

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原係以法律附表定之,為避免修法程序冗長影響被保險人權益,且為使身心障礙給付認定之標準更合時宜,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爰於99年1月27日修正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定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並同時刪除「須治療滿1年方得申請給付」之規定。鑑此,內政部爰參酌99年1月27日修正前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附表「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及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等規定,訂定「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並會銜行政院衛生署於100年8月1日發布,自101年1月29日起施行。

102年1月30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公布,增訂以會員或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者均須符合「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條件,避免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再參加農保,形成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現象。

103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農審辦法第12條,有關老年農民可不受同戶、面積限制及使用地類別之放寬規定,該老年農民年齡之界定,參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將原訂「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8年之被保險人」修正為「年滿65歲以上累計加保年資滿15年之被保險人」。

為落實農保為農業職域性社會保險本質,避免被保險人因加保身分差異(農會會員、非農會會員)導致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不同引發爭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授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修訂農審辦法將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保,均一體適用同一審查辦法,並於105年6月24日修正發布,亦增訂相關規定以保障104年12月30日前原以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為被保險人之權益。該辦法再於107年3月14日修正,增訂相關規定保障養蜂農民及實際耕作者參加農保之權益。

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5條之1,以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之退伍青年(下稱退伍青農)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放寬50歲以下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惟未領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軍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可申請參加農保;增訂第7條第4款有關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致未能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續保一定期間,但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者,不受續保期間限制;修正第22條至第25條,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修正為5年;刪除分娩或早產者請領生育給付參加保險天數之限制、刪除流產者得申請生育給付等規定。

111年1月22日修正發布農審辦法部分條文,退伍青農除以「養蜂農民」或「實際耕作者」資格參加農保外,其加保資格條件應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2款所定之資格條件。另為強化農保審查小組對於被保險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認定,將小組成員由農會會務部主任調整為推廣部主任,並訂定基層農會於審查農民參加農保或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或被保險人列席審查小組會議說明農業經營情形。

為強化被保險人權益、落實性別平權、以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並配合醫療技術發展及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所屬機關名稱變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爰修正「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7條及第3條附表,並會銜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1月24日發布施行,自111年11月26日生效。

112年2月8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公布,將農民健康保險之月投保金額調整為現行金額之二倍即20,400元,生育給付由2個月提高為3個月,相關保險給付金額,除身心障礙給付外,隨月投保金額調整倍數調高。

貳、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簡介

為提高農民職業安全保障,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能獲得適當經濟補償,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建立農民職災保險制度。「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107年6月13日總統公布修正,並經行政院定自107年11月1日施行,自該日起,農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現為農業部),並開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採自願性加保,原則以「先傷後病」方式,優先試辦因果關係較為明確之「職業傷害」,若農民因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試辦期間給付種類分為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四種。

自108年8月7日起,農委會(現為農業部)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下稱試辦辦法)擴大納保對象,具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者且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外籍配偶,亦得參加農民職災保險。

110年5月1日,農委會(現為農業部)修正上開試辦辦法,再次擴大納保對象,增列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農民,得參加農民職災保險;另提高傷害給付金額,將傷害給付分為「一般傷害給付」及「增給傷害給付」。

自110年9月10日起,為擴大保障農民職業安全,農委會(現為農業部)修正上開試辦辦法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將職業病納入保障範圍,並將「傷害給付」修正為「傷病給付」,職業病項目包括農藥中毒、中暑、黴菌性角膜疾病、鉤端螺旋體病…等共計11項正面表列疾病;又農民若罹患、促發或惡化上開表列以外其他疾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該疾病與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亦納入保障範圍。

自112年2月10日起,農委會(現為農業部)修正上開試辦辦法,將農民職災保險月投保金額將隨農保月投保金額一併由10,200元調整為20,400元,相關保險給付金額除身心障礙給付及就醫津貼外,隨月投保金額調整倍數調高。刪除參加增給傷病給付加保及調整,不再區分一般傷病給付及增給傷病給付之加保級距。另自112年12月1日起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災保險。

自112年8月18日起,農業部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9條明定職業病項目,增加甲醛中毒、日本腦炎、鉤蟲病等3項職業病,共計14項正面表列職業疾病。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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