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申請業務

  1. 一、請領資格:
    1. (一)農民:
      1. 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新台幣(下同)8,110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4,055元。
      3. 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4. 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資格未中斷」。
      5.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財稅機關提供農業部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
      6.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1)農業用地。
        (2)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
        (3)農舍。
        (4)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6)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
    2. (二)漁民:
      1. 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 申領時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於87年11月12日以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且勞保及漁會甲類會員資格未曾中斷。(例外詳註1、註2)
        【註1】88年9月4日以前,漁會甲類會員因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出會者,視為仍符合漁會甲類會員資格,得申領老農津貼。
        【註2】109年2月17日起,如於87年11月12日以前入會之漁會甲類會員,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後,而於87年11月12日以前遷回原漁會組織區域,且持續從事漁業勞動,並按年繳交常年會費者,因戶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致喪失會員資格,經退出勞保再辦理加保,且於87年11月13日後未再遷出原漁會組織區域者,仍得申領老農津貼。
      3. 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4.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財稅機關提供農業部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
      5.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1)農業用地。
        (2)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
        (3)農舍。
        (4)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6)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
  2. 二、核付標準:
    1. (一)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113年1月起全額為8,110元,半額為4,055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2. (二)每4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發放金額,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3. 三、請領手續:
    1. (一)臨櫃申請:
      符合資格當月,攜帶以下證件至所屬農、漁會填具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
      1. 本人國民身分證。
      2. 印章。
      3. 老年農、漁民所屬農、漁會信用部或接管該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或郵局存摺。
    2. (二)線上申辦:
      農、漁民持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至本局e化服務系統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依據指示輸入申請資料進行網路線上申辦。
      【註】漁民(漁會甲類會員)使用網路線上申辦老農津貼之案件,經本局受理後,會主動通知所屬漁會辦理初審。漁會應於1個月內完成初審,並將結果傳送至本局審查。
  4. 四、行政救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不予發給津貼之核定,得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58條規定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經由農業部(地址:台北市南海路37號)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5. 五、注意事項:
    1. (一)所謂 「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是指: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榮民就養給與、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或以其他名目按月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2. (二)所謂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範圍如下:
      1.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及民國88年5月31日前已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
      2.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3.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4. 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適用於102年8月18日後始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
    3. (三)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漁民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送死亡相關證明,向所屬基層農、漁會申報,由該農、漁會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通知本局。
    4. (四)不符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繳還;未依規定繳還,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5. (五)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請領;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6. (六)目前老農津貼入帳帳戶僅限使用農、漁會信用部或郵局帳戶,但若農、漁會信用部經銀行承受者,可使用該銀行帳戶。如欲轉換農、漁會信用部或承受該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或郵局帳戶領取老農津貼,請填妥「變更帳號申請書」,於當月5日之前逕自或透過農會郵寄(地址:100232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或傳真(傳真號碼:02-23411061)至本局(農民保險組福利津貼科;洽詢電話:02-23961266分機3500)。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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