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職業工會、漁會補助業務

  1. 一、補助對象:職業工會、漁會、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及受託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團體。
  2. 二、申請手續
    首次申請者,請填具「補助款申請書」送勞保局,補助款自申請年度開始核撥。嗣後單位金融機構帳戶如有變更,應於當年度終了前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核定變更者,補助款自核定當月起撥入變更後之金融機構帳戶。逾期申請致未能核撥者,其補助款自變更申請年度開始核撥。
  3. 三、補助標準
    1. 符合補助條件之職業工會、漁會,勞保局即以已繳納勞保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14元,以僅參加災保者之已繳納災保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3元。
    2. 補發勞保補助:
      • 職業工會及漁會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而彙繳率未達標準,經其向所屬會員催繳,彙繳率於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次月底前符合規定者,得核給勞保補助。
      • 符合補助規定之職業工會及漁會,其所申報之會員欠繳勞保費,已於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次月底前繳納者,另得依其勞保費補繳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14元。
    3. 當年度加保不符規定人數佔該職業工會或漁會當年度新加保人數之比率,在5%以上未滿10%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補助款之半數;在10%以上未滿15%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補助款;達15%以上者,扣除其次年第一個月及第二個月補助款。但次年度未核給補助款者,不予扣除。
    4. 勞保局計算應核給之補助款總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4. 四、補助條件
    1. 有預收保險費者,應檢送專戶資料(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供勞保局建檔。
    2. 檢送上年度12月份及當年度6月份之「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前一年度有保險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
    3. 申報上年度「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報告表」(上年度未領有補助者免申報)。
    4. 勞保補助適用補助條件:
      • 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
      • 彙繳勞保費人數應達當月計費人數93%以上,並以網路線上向勞保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以紙本方式申報者應達95%以上)。
    5. 僅參加災保補助適用補助條件:
      • 按時彙繳當月災保費。
      • 彙繳僅參加災保者之災保費人數應達當月計費人數93%以上,並以網路線上向勞保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以紙本方式申報者應達95%以上)。
  5. 五、補助款運用範圍
    使用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符合辦理勞保及災保之加、退保及催、收繳勞保費之補助目的,並運用於辦理勞保及災保業務相關之人事費及業務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者,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
    受補助款尚有結餘款,及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檢送受補助年度「運用勞保局補助款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報告表」時一併繳回本局。但每年利息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6. 六、補助款支用單據保存規定
    所留存之補助款支用單據,請依工會法、漁會法及其相關財務處理規定妥善保存,以備查核。如有提前銷毀、毀損、滅失等情事時,仍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
  7. 七、法令依據: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附件下載 格式
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補助款作業問答集暨相關作業線上申報操作手冊 pdf
檔案大小:2.49 MB 下載次數:16347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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