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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津貼簡介

有鑒於軍、公教及勞工,參加軍、公教或勞保均享有老年給付之保障,而農民參加農保沒有老年給付項目,為照顧農民晚年生活,政府自84年6月起開始發放老農津貼,惟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不重複配置原則,明定已領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申領老農津貼,以避免產生不公平現象。

嗣後,考量部分農民早期領取微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卻無法申領老農津貼之問題,並將漁民亦納入照顧範圍,乃於87年11月11日修正放寬使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並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也可以領取老農津貼;但87年11月13日以後再加入農保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則不能領取老農津貼。又109年2月17日後,符合漁會法第19條第4項規定之漁會甲類會員,因戶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致喪失會員資格,經退出勞工保險,再辦理加保,且於87年11月13日後未再遷出原漁會組織區域者,不受上述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勞保之漁會甲類會員之限制。

又基於國家資源之有效利用及社會公平正義,以照顧真正經濟弱勢的老年農民,於100年12月21日修法新增排富之規定,並考量為使農、漁民及社會大眾充分瞭解調適,特別訂定1年的緩衝宣導期,自102年1月1日起新申請領取老農津貼的人才開始適用。另為照顧真正對農業長期貢獻之農民生活,再於103年7月16日修法將申領老農津貼之年資由6個月延長為15年,並增列須為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為請領津貼之資格條件。

最後更新日期: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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