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職災保險之勞工,於加保期間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得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
受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雇主之勞工(請見「適用對象」),若投保單位未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職災保險,勞工如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仍得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 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按勞工月薪資總額對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認定,但以不高於發生保險事故當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一次職災保險統計年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為限。未提具相關薪資資料時,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等級計算。 經勞保局核發職災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後,將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令雇主限期繳納金額。(請見「給付追償」)
被保險人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具「致癌性」或「致病潛伏期長」的特別危害作業,於退保後,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得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或死亡津貼。
未依本法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1項參加職災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遭遇職災致失能或死亡,且無法請領本法規定保險給付者,得申請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註: 第7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以職業工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參加職災保險。 第9條第1項第1款: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有案單位以外雇主之員工。 第10條第1項:其他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