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墊償制度簡介

工資為勞工的工作報酬,亦為勞工及其家屬主要經濟來源,退休金及資遣費則是勞工退休(退職)生活之所繫,所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保障非常重要。為使勞工能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時受到即時保障,免於勞工驟失生活依存,政府特別在勞動基準法第28條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以發揮企業互助精神及社會連帶責任,加強對勞工經濟生活的保障,凡是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由雇主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此而被積欠之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明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政府為進一步保障勞工未獲得清償之積欠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同法條第2至6項並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規定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所積欠之下列債權,經勞工請求而未獲清償時,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雇主並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及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基金之提繳、墊償與管理運用等相關作業規定,訂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提繳及墊償業務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基金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19-01-04
文字客服
TOP BACK
最近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