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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得與其自聘之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保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2月19日勞保2字第0960033846號函:「依本會81年10月19日臺81勞保2字第35151號函示規定,有關地方民意機關預算編列內由民意代表自聘之助理,如專任受僱從事助理工作,並獲致報酬,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地方民意代表(即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於地方民意代表卸任時辦理退保。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並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本案地方民意代表如為預算編列之自聘助理參加本保險者,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與其自聘之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工保險,於其卸任時辦理退保。」
   因此,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如為預算編列之自聘助理參加勞工保險者,得與其自聘之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並應於其卸任時填具退保申報表寄(送)本局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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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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