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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14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條文調降欠費滯納金徵收費率及上限

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業經修正公布自97年5月16日起實施,其中第一項關於滯納金徵收費率及上限部分,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如逾寬限期仍未繳納,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1%滯納金(97年5月15日以前依原規定按0.2%計徵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20%為限(97年5月15日以前仍依原規定計徵至1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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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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