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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應由何種層級醫療機構出具?

一、101年1月29日開始施行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針對不同身心障礙種類之特性,分別訂定出具身心障礙診斷書之醫療院所層級,可區分以下三類:

(一)第一類:由地區教學醫院以上,或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或新制醫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出具

障礙類別包括胸腹部臟器障礙之心臟障礙、肺臟障礙、肝臟障礙等機能障礙部份。

(二)第二類:由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出具

障礙類別包括眼睛障礙、皮膚障礙、胸腹部臟器障礙部份項目(包括胰臟障礙、胃障礙、脾障礙、腎臟障礙、小腸障礙、大腸障礙、肛門障礙、膀胱障礙、生殖器障礙、乳腺障礙)等

(三)第三類:由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障礙類別包括精神障礙、神經障礙、耳障礙、鼻障礙、口障礙、軀幹障礙、頭、臉或頸障礙、上肢障礙、下肢障礙、胸腹部臟器障礙(上述第一、二類以外之項目)等。

二、惟考量特殊狀況,對居住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身心障礙者,得由原應診之醫療院所出具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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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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