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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職業工會漁會應依規定辦理

一、「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業經勞保局105年12月30日以保費職字第10560408681號令修正發布,並將名稱修正為「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自106年1月1日生效。

二、補助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工、漁會可將勞保補助款運用於因辦理勞保業務所支付之相關人事及行政費用,會務人員因辦理勞保業務之逾時加班費及會議逾時誤餐費。
(二)工、漁會應於年度終了前檢附「勞工保險補助款領據暨收支明細表」及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結報。經本局同意由職業工會及漁會留存原始憑證者,免附有關憑證。但必要時,本局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受補助款及其產生之利息或衍生收入尚有結餘款者,應繳回本局。
(三)運用受補助款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工、漁會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四)違反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經本局通知改善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補助款停止撥付,於當年年底前未改善者,該年度未撥付之補助款不予核撥,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修正後之「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可至本局全球資訊(http://www.bli.gov.tw )/法令規章/保費法規專區查閱參閱。
上一則105年12月統計月報 下一則106年1月無「年滿64歲4個月農保被保險人清查名冊」之農會名單。
最後更新日期: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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