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國內各大學院校學生暑期實習計畫
- 一、計畫宗旨:
提供國內各大學院校勞工、社會、保險等相關科系或研究所學生實習機會,以瞭解及學習本局業務實際運作,增進理論與實務之結合,特訂定本計畫。
- 二、實習期間及名額:
- (一)、實習期間:每年暑假辦理1次,原則為4週。
- (二)、實習學生名額:總局10名、臺中市第二辦事處2名及高雄市第二辦事處5名。
(總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4號) (臺中市第二辦事處:臺中市豐原區成功路616號) (高雄市第二辦事處:高雄市鳳山區復興街6號)
- 三、申請資格、期限及方式:
- (一)、申請資格:國內各大學院校勞工、社會、保險等相關科系或研究所學生。
- (二)、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0年5月2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形得敘明理由另予辦理。
- (三)、申請方式:由學校統一函送,申請至本局實習學生應填具「實習學生申請表」(附表1)及「實習計畫表」(附表2)。
- 四、資格審查:
- (一)、本局於受理申請結束後進行書面審查。
- (二)、錄取名單於110年6月3日前,公布於本局全球資訊網,並另函請學校通知實習學生,依本局規定日期向實習單位報到,逾期以棄權論。
- 五、配合疫情之防疫措施
實習期間,進入本局時須配合測量體溫,並全程配戴口罩。
- 六、實習課程及差勤管理:
- (一)、實習課程:依本局提供之實習內容,以瞭解本局業務及實作為主,不提供勞工保險資料庫之檔案分析及研究。
- (二)、差勤管理:
- 實習期間應全程參與實習單位規劃各類課程及活動。
- 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早退,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
(1)實習時間:每週一至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中午12:00-13:30休息)。
(2)請假規則:因故不克出席者,應先徵得實習單位同意,並填具請假單。(附表3)
*病假:當日應向實習單位主管報備,並於3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事假:於3日前提出申請,偶發事件須先向實習單位主管報備,事後應於3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公假:應檢附公假證明文件或學校公文,於事前辦理請假手續。
- 實習學生若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而無故未到者,每次扣實習總成績1分,並通知校方處理。
- 實習學生若有遲到早退情事者,每次扣實習總成績0.5分。
七、實習報告:學生應於實習結束前3天,繳交實習書面報告。(附表4)
八、考核及評分標準:(由實習單位主管負責評核,實習成績評核表如附表5)
- (一)、實習期間表現(60%):依下列3項綜合評量
- 出勤狀況(10%)。
- 學習態度及工作表現(35%)。
- 團隊精神及人際互動(15%)。
- (二)、實習書面報告(40%)。
- (三)、本局於實習結束後2週,將成績函覆各學校。
九、其他相關規定:
- (一)、各大學院校須自行辦理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之意外傷害保險等事宜。
- (二)、實習期間本局及各辦事處不提供薪資、相關膳宿、交通工具及其他生活必需事項,均由實習學生自理。
- (三)、實習學生應遵守本局相關規定進行實習課程,保守本局公務機密,不得有擅自攜出被保險人資料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為,如有上述情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 (四)、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有違反其他法律之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五)、實習學生違反下列情形者,本局得中止其實習:
- 執意請求變更實習單位。
- 請假時數(含事、病假)超過總實習時數4分之1。
- 無故缺席超過3(含)日。
- 洩露公務機密或影響資訊安全。
- 其他不當行為影響本局聲譽。
- (六)、未錄取學生之申請表及計畫書將由本局留存,不予退還。
十、本計畫經本局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