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公立單位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已屬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各公立單位應依規定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維護勞工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已公告指定各公部門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自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退新制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強制提繳對象),故各公部門所屬本國籍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屬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各公立單位應依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為臨時人員(不論是否係現職或退伍、退休之軍公教人員)申報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準前開公告,自97年1月1日起,公立單位除應即為尚未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之臨時人員申報提繳外,如有新進之臨時人員,應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保,並應另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提繳身分欄勾選「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勞工(1)」)送勞保局;至前已以「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自願提繳(2)」身分為臨時人員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勞保局將逕予變更其提繳身分為「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勞工(1)」,單位不需另行申報變更。

此外,適用勞基法人員,均應依照該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公立單位本國籍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後,亦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97年1月1日起,勞保局將逕以勞工退休金提繳人員,依其勞保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點5,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併於「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內計收(含前已提繳之技工、工友、駕駛等人員)。至外國籍勞工雖不適用勞退新制,仍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另請填具『勞工保險單位被保險人【提繳/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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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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