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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月18日起,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修正,依111年1月18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字第1110001042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故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且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之「起日」於111年1月18日施行日之後者,即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上一則勞保局公布欠繳保費之職業工會名單,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 下一則111年勞保紓困貸款將於111年1月14日截止受理, 請把握機會儘速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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