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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保規定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第28條規定,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始得辦理轉保,並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勞保局,轉入聯及轉出聯不可拆開使用,亦不可分開各自寄送。至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依前述規定辦理轉保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於勞工有調動時,亦可分別辦理加、退保手續,惟應於轉出單位辦理退保之翌日,辦理轉入單位加保,以免同日辦理加、退保,將多負擔1日之保險費。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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