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 應徵召服兵役。
-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
-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
-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申報繼續加保手續
依上開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繼續加保時,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除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無需通知本局登記外,其餘應徵召服兵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及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均應由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1份,寄(送)本局登記;其中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應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三、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 投保薪資
應徵召服兵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及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前述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本局)逕予調整。
- 保險費
上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外,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四、復職通知
退伍、復職或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時,亦應由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本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