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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逾期未繳處理方式

勞保保險費寬限期與滯納金之徵收及處理,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是故,投保單位應於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勞工保險費,若未於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得寬限15日,若逾此寬限期仍未繳納,則視為欠費,欠費處理方式如下:
 
  1. 一、寄發催繳函及限期繳納函
    投保單位逾寬限期間仍未繳納保險費者,勞保局於次月初寄發催繳函;如仍未繳納者,於同月月底以雙掛號寄發限期繳納函。
  2. 二、加徵滯納金
    投保單位若逾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97年5月15日以前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2%至應納費額1倍為限;97年5月16日以後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1%至應納費額20%為限。
    例:97年2月份勞工保險費5,000元,繳納寬限期為97年4月15日,如於97年6月15日始繳納,滯納金計算如下:
    1. 5,000元×0.2%×30日=300元 (97年4月16日至97年5月15日)
    2. 5,000元×0.1%×30日=150元 (97年5月16日至97年6月14日)
    3. 300+150=450元
  3. 三、移送行政執行
    投保單位逾寬限期間仍未繳納保險費者,經勞保局以雙掛號寄發限期繳納函後仍未繳納者,勞保局應就其應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移送行政執行。經移送行政執行後,投保單位有財產者則依法強制執行其財產,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投保單位負責人有變更者,原負責人未清繳保險費或滯納金時,新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投保單位因合併而消滅者,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投保單位承受。
  4. 四、暫行拒絕給付
    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經通知限期繳納後仍未繳納者,於保險費及滯納金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投保單位因欠繳保險費或滯納金而暫行拒絕給付者,其暫行拒絕給付期間的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的各項給付,應依規定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審核合於規定者,俟欠費繳清後再行核付。
  5. 五、欠費逕行退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註銷,或經認定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勞保局得依規定將該單位逕予退保,應繳的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上述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以勞保局查定之日為準。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延伸閱讀:

  1. 保險費逾期未繳,勞保局何時會催繳、限期繳納?
  2. 滯納金怎麼計算?
  3. 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未繳,什麼情況下會被勞保局逕予退保?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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