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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加保

農保被保險人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7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加保:

  1. 一、應徵召服兵役。
  2. 二、派遣出國訪問、研習或提供服務。
  3. 三、已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且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將所有農地全部委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協助辦理移轉或出租,致未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得繼續參加本保險至租賃契約期限屆滿之日止。
  4. 四、加保之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致土地面積不符合加保規定,得繼續加保,續保期間如下:
    1. (一) 徵收:自自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16日起,至屆滿3年之日止。但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且被徵收自有農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其續保期間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日止。
    2. (二) 協議價購:自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起,至屆滿3年之日止。
    3. (三) 自有農地被徵收公告期滿第16日或協議價購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時,被保險人已年滿65歲且加保年資累計達15年以上者,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
最後更新日期: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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