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申報外籍員工加保時,應檢附下列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寄(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加保作業(雇主應於外籍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應備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同時檢附者,可於本局通知補正時提供):
註:居留證如已註記「外勞─OO單位」或「移工-○○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記雇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或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影本
註: 1. 居留證如已註記「應聘─OO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 記雇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或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2. 持有永久居留證者,得不經由雇主,由個人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 3. 入國簽證如已註記「本簽證視同工作許可」字樣,得以入國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4.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無需申請工作許可,惟應由所屬單位出具聘僱證明文件。
5. 學校外籍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由向教育部申請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