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申報外籍員工加保時,應檢附下列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寄(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加保作業(雇主應於外籍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應備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同時檢附者,可於本局通知補正時提供):
註:居留證如已註記「外勞─OO單位」或「移工-○○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記雇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或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一、外專法第25條所定,取得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特定、高級)專業人才:
註:聲明書請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專區/就業保險/加保類」項下下載。 二、外專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之外國人:
三、非屬前述一、二之外國專業人員: 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影本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