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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員工加保應檢附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申報外籍員工加保時,應檢附下列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寄(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加保作業(雇主應於外籍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應備之證明文件如未能同時檢附者,可於本局通知補正時提供):

類別 證明文件
海外補充勞工(外籍移工)
  1. 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入國引進許可函或遞補函影本
  2. 載明外國人資料之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或聘僱外國人名冊或外國人名冊簡表影本

註:居留證如已註記「外勞─OO單位」或「移工-○○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記雇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或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承接續聘外籍移工
  1. 勞動部核發之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
  2. 載明外國人資料之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或聘僱外國人名冊或外國人名冊簡表影本
註:雇主應於承接續聘之外籍移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並得以下列資料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1. 居留證如已註記「外勞-○○單位」或「移工-○○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記雇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接續聘僱證明書影本或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接續聘僱通報證明書影本或三方(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影本(惟雇主均應另申請聘僱許可)。
外國專業人員:
一、外國專業人才(從事下列工作者)
  1.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 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 學校外籍教師
  4. 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

註:
  1.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稱外專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特定、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為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上開人員依外專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2. 依外專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者,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為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

一、外專法第25條所定,取得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特定、高級)專業人才:

  1. 加保表備註「永居外專」字樣
  2. 永久居留證影本(112年10月起載有「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
  3. 外專法第25條專業人才之工作證明或聲明書

註:聲明書請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表下載專區/就業保險/加保類」項下下載。

二、外專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之外國人:

  1. 加保表備註「雙重國籍」字樣
  2. 居留證影本(112年10月起載有「持證人從事專業工作得免工作許可」)

三、非屬前述一、二之外國專業人員:
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影本

註:

  1. 居留證如已註記「應聘─OO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記雇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或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2. 入國簽證如已註記「本簽證視同工作許可」字樣,得以入國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3.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或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無需申請工作許可,惟應由所屬單位出具聘僱證明文件。
  4. 學校外籍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由向教育部申請工作許可。
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員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

註:本類人員依外專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惟非屬外專法第25條所定之外國(特定、高級)專業人才,不適用就業保險法。
  1. 加保表備註「永居外專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字樣
  2. 永久居留證影本(112年10月起載有「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
  3. 單位出具聘僱證明文件
註:永居外專之成年子女從事工作,仍需申請工作許可。
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非外國專業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
  1. 永久居留證影本
  2. 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影本
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並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取得延期居留之外國人
  1. 加保表備註「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畢業生」字樣
  2. 居留證影本(115年1月起載有「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
註:居留證如未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應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經許可從事工作(打工)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 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來臺就讀建教合作班之外國技術生、建教生
  1. 加保表備註「技術生」、「建教生」字樣

  2. (1) 外籍學生(不含大陸地區人民):需檢附居留證影本,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2) 外籍學生(大陸地區人民):需檢附長期居留證影本或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經許可來臺打工度假之外籍人士 已註記「WH(打工度假)」或「YM(青年交流)」字樣之簽證或居留證影本
雙重國籍之外僑,已在國內設籍者
註:適用就業保險法。
  1. 加保表備註「雙重國籍」字樣
  2. 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3. 國內設籍資料影本
雙重國籍之外僑,未在國內設籍者(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註:適用就業保險法。
  1. 加保表備註「雙重國籍」字樣
  2. 勞動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單一中華民國國籍(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註:適用就業保險法。
加保表備註「單一中華民國國籍」字樣
註:不論是否取得在臺居留證或是否於國內設籍,均不需檢附工作證明文件,但必須於加保表敘明身分。
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居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居留者
註:適用就業保險法。
  1. 加保表備註「外籍配偶」字樣
  2. 居留證影本(載有「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
註:居留證如未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應檢附與本國人結婚之戶籍資料影本,如未辦理戶籍結婚登記,可檢附與我國國人結婚及該國人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居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但尚未獲准在臺居留者 勞動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及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註:大陸配偶適用就業保險法,其餘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就業保險法。
一、大陸配偶:
  1. 加保表備註「大陸配偶」字樣
  2. 居留證影本(載有「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
二、大陸地區人民(非大陸配偶):長期居留證影本
註:
  1. 設籍未滿10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任職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惟如係各機關(構)、學校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則不受設籍滿10年之限制,應於加保表備註「臨時人員」字樣;設籍未滿20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國防機關(構)之文職、教職、國軍聘雇人員。
  2. 大陸配偶之居留證如未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應檢附與本國人結婚之戶籍資料影本,如未辦理戶籍結婚登記,可檢附與我國國人結婚及該國人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外籍配偶(含港澳地區居民)及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離婚或本國籍配偶死亡,仍獲准在臺繼續居留者
註:本類別人員依法繼續居留之受僱期間仍屬就業保險法之適用對象。惟如其居留許可經主管機關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或其未獲准繼續居留,而以外國人身分受僱,須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者,即非屬就業保險法適用對象,僅得以外國人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1. 加保表備註「婚姻關係消滅之外籍配偶」或「婚姻關係消滅之大陸配偶」字樣
  2. 居留證影本(載有「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
註:居留證如未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離婚撫育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之證明文件。
  2. 家暴離婚且未再婚:因家暴離婚之證明文件。
  3. 本國籍配偶死亡:本國籍配偶死亡之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如未載明雙方為配偶關係,應一併檢附雙方為配偶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
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國人之配偶除外) 勞動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代訓對外投資事業外國籍員工
  1.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代訓函影本
  2. 代訓外國籍員工名冊影本
商船、工作船及交通部特許船舶之外國籍船員 交通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律師聘僱外國籍助理與顧問 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科學園區或經濟部科技產業園區內之廠商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科學園區管理局或產業園區管理局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外籍家庭幫傭、看護
  1. 勞動部核准聘僱許可函影本
  2. 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
註:加保時應以雇主本人為投保單位,以新投保手續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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