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請領標準

  1.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本金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金額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無息核發請領人。
  2.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點選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3.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前項收益之計算,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歷年實際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之。
  4. 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等6家行庫每月第1個營業日牌告2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前項平均年利率,作為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5. 申請人有2人以上者,核發金額平均分配;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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