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應注意事項

  1. 勞工死亡時,應由勞工之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辦理。
  2. 匯入申請人指定在國外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者,匯款手續費須由領取人負擔,逕由所領退休金內扣除。
  3. 請領人通訊住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函之地址。
  4. 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但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除勞保局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中文譯本。如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5.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死亡勞工住所地法院出具之「法院核准備查繼承通知」影本。
  6.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有效期限之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7. 勞工之遺屬領取退休金後,如尚有未具名之同一順位遺屬,退休金領取人應依規定負責分配之。若嗣後遺囑指定請領人主張申請該筆勞工退休金時,退休金領取人應負責分與或返還之。申請人為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取勞工退休金者,如有其他法定繼承人時,願依民法特留分之規定,退休金領取人應負責分與或返還之。
  8. 請領人提出申請退休金後如欲撤銷,請先電洽勞保局勞工退休金組核發科(02)23961266轉5099,或親至各地辦事處查詢申請案之辦理進度,經查詢如申請案已核發,則不得辦理撤銷。如尚未核發,則可辦理撤銷,勞保局將暫緩辦理該案核發作業,請填寫撤銷請領新制6%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寄(送)局憑辦。
  9. 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附加法定遲延利息一併返還。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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