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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被保險人罹患慢性腎衰竭接受血液透析治療者,請儘速提出殘廢給付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依據內政部94年8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40031823號函示規定,有關農保被保險人罹患慢性腎衰竭接受血液透析治療(洗腎)申請殘廢給付,以其初次接受血液透析治療之日期為其審定殘廢日期,並據以計算二年請求權時效之施行日期放寬至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農保被保險人因慢性腎衰竭洗腎已逾二年者應於94年12月31日前儘速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上一則94年度勞工保險局進用業務人員招考錄取名單 下一則勞工遭遇職災死亡致生活困難者,不論有無參加勞保,其家屬得申請家屬補助10萬元。
最後更新日期: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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