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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資遣且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嗣後再就業,准予參加就業保險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月18日勞保1字第0950002559號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規定資遣且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嗣後再就業,准予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參加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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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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