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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自95年9月1日起按投保單位所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金額,將勞(就)保投保薪資不符者逕行調整至43,900元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已  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發布,上限增列第23級43,900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本局前已函請各投保單位為所屬被保險人月薪資總額超過42,000元者,儘速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於95年6月30日前送本局申報調整,以及時於95年7月1日生效。
     為免投保單位疏漏辦理被保險人投保薪資調整,本局就95年7月份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已達43,900元(含)以上,經查核、比對未依前開規定申報勞(就)保月投保薪資調整至43,900元者,自95年9月1日起逕行調整提高至43,900元,保險費自是日起按調整後之金額計收。經本局逕行調整後之被保險人投保金額如確較其月薪資總額偏高時,請投保單位於收到本局通知30日內,儘速檢具95年5月至7月薪資印領清冊(分列本薪及各項獎金、津貼等明細)影本,註明單位保險證號並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寄送本局辦理更正。
     至其餘員工此次雖未經本局逕行調整,惟其投保薪資如與月薪資總額不符者,亦請儘速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送局覈實申報調整提高,否則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除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處以罰鍰外,其少領給付之差額亦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故請投保單位務必覈實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以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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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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