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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得為已領老年給付再受任之委任經理人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24日勞保3字第0950114120號函:「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基於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其於執行職務過程中亦可能發生職業災害,為保障渠等之生活安全,同意得依本會前開函示,由勞工保險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投保單位於申報已領老年給付再受任之委任經理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時,請填寫「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送本局辦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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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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