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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期間免計保險費作業

  1. 一、法令依據
    1.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此項免繳之保險費由本局根據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在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又該免計保險費期間之年資仍予承認。
    2.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9勞保1字第0041502號函示:為持續保障被保險人權益,減輕住院醫療期間之保險費負擔,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住院醫療期間,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被保險人得檢具住院相關資料,向本局辦理該期間自行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核退。
  1. 二、保險費計算作業
    1. 本局每月依據被保險人申請傷病給付之資料,比對被保險人於傷病給付期間仍加保生效者,則免計其請領傷病給付期間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2. 上述資料比對不合導致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期間未獲免計保險費,或因資料不實而有多免計保險費之情事時,一旦資料有所更正,其應追溯免計或收回之保險費,本局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更正。
    3.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住院醫療1至3日不符合請領傷病給付規定者,如亦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被保險人可檢具住院相關資料及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證明向本局辦理該期間自行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核退事宜。
    4. 被保險人應免計保險費相關資料列於「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供投保單位參考。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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