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2月27日勞保1字第0940072434號函修正之「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第3點及第8點規定,職業工會、漁會、代辦被保險人裁減資遣繼續加保業務之代辦團體及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申請補助行政事務費,應依規定於每月勞保費繳費期限(含寬限期間)內彙繳完畢後,於當月填具「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兼收據」送勞保局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補助條件後始予核撥。未按月填具「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兼收據」送勞保局提出申請者,當年度如有尚未申請補助之行政事務費,最遲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每年12月31日)前一併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補助條件後始予核撥。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據此,各職業工會、漁會、代辦被保險人裁減資遣繼續加保業務之代辦團體及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95年度各月份(即保費月份94年10月至95年9月)之補助費,請務必配合會計年度於95年12月31日申請期限截止前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局不再核給95年度補助費。如有申請行政事務補助費問題,請洽本局承保處職漁團體科,職業工會承辦分機:2001,2002;漁會承辦分機:300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