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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標準及期間

  1. 一、補助標準:
    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2. 二、補助期間:
    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長各為6 個月,但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 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依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最長可補助9 個月。
最後更新日期: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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