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專區

繳納期限

雇主當月份應提繳及代收個人自願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25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即9月份應繳之勞工退休金,勞保局於10月25日前完成計算並寄發繳款單,單位最遲應於11月30日前繳納。

最後更新日期: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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