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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勞、就保加保及投保薪資申報相關說明

    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其雇主或所屬機構應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因此,領有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計劃之投保單位申報所僱用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加保或投保薪資調整時,應於加保或投保薪資調整申報表上加註「庇護性就業」字樣,其投保薪資按新修正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之投保薪資分級表,以6,000元為下限。該等人員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可申報之投保薪資等級有6,000元、7,500元、8,700元、9,900元、11,100元、12,105元、12,300元、13,500元、15,840元及16,500元共10個等級。
    本局另提醒未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或未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計劃之一般單位,所僱用的身心障礙者其勞、就保投保薪資,年滿16歲以上者仍以17,280元為下限;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及未滿16歲者,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仍以12,105元為下限,部分工時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仍以11,100元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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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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