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總公司、分公司(工廠)之間確有隸屬關係,而且分別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則可由該分公司(工廠)單獨成立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如分公司(工廠)並未單獨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則該等人員可由總公司統一辦理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