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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積欠保險費未繳,可否辦理分期繳納?辦理分期繳納後可以恢復給付嗎?

  1. 投保單位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勞保費,在勞保局移送行政執行前,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攤繳,保險費及應加徵的滯納金應一併辦理分期;如欠費已移送行政執行,則請至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
  2. 投保單位開具銀行票據並兌現或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勞保局得恢復保險給付之核發,惟負責人請領給付應俟繳清所積欠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後,始得恢復給付。又辦理分期繳納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則視同全部到期,勞保局仍將拒絕給付並請行政執行分署繼續執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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