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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1. 一、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 (一)、在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2. (二)、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或參加勞保、勞工職災保險、公教保、軍保、農保、農民職災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殘廢或失能給付,後來於參加國保期間因「同一傷病」或「同一障礙種類」障害程度加重,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並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並且經評估沒有工作能力。
  2. 二、無工作能力之認定:
    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是指被保險人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依病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並應經本局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及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但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視為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類別及等級表」者,或被保險人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或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且其鑑定表第四部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就各「題目」欄勾選之困難、阻礙或協助程度,經排除勾選為不適用之題目後,符合下列各目之規定合計達總「題目」數半數以上:(一)領域一至領域六之生活情境能力類別,困難程度為重度、極重度或不能做。(二)領域七之阻礙程度為有阻礙。(三)領域八之能力類別,協助程度為很多協助或完全協助者,就不需要再去醫院評估工作能力。
  3. 三、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勞保、勞工職災保險、公教保、軍保、農保、農民職災保險之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4. 四、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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