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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核付

  1. 一、核發年金給付流程
    本局收到申請書件後,如經審查申請人符合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都完備,會從申請人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開始按月發給,並在次月底前匯到申請人指定的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直到遺屬不符合請領條件應停止發給或死亡當月為止。如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自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追溯補給之。但已經由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就不適用。
  2. 二、年金給付停發、恢復
    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其中一項情形發生時,應停止發給:
    1. (一)、配偶再婚:從再婚的次月起停止發給,以後即使再離婚,也不能申請恢復發給。
    2. (二)、未滿55歲的配偶因為有扶養子女而領取遺屬年金者,當扶養的子女已不符合請領條件,而配偶本身亦不符合請領條件時:從子女不符合請領條件的次月起停止發給。之後若停止發給原因消滅,申請人必須自行檢具符合資格或停發原因消滅的證明文件重新向本局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才會再發給。
    3. (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請領條件之次月起停止發給。之後若停止發給原因消滅,申請人必須自行檢具符合資格或停發原因消滅的證明文件重新向本局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才會再發給。
    4.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從法務部矯正署檢送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相關資料至本局之當月起停止發給。之後若法務部矯正署檢送前述情形消滅之媒體資料至本局,或遺屬自行舉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情事已消滅,則本局自接獲媒體或舉證資料當月起恢復發給。
    5. (五)、失蹤:從警政機關檢送編列案號的失蹤者媒體資料至本局當月起停止發給 。之後若警政機關檢送失蹤撤案媒體資料至本局,或遺屬自行舉證失蹤情事已消滅,則本局自接獲媒體或舉證資料當月起恢復發給。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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