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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採行業別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分別自98年1月1日及99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修正公佈之「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97年10月9日以院臺勞字第0970039730號令訂第13條3項、第4項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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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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